工程,项目,工程管理,项目管理,国际工程,项目经理,房地产,融资,可行性研究,总承包,信息化,代建制,招投标,设计管理,进度,成本,风险,质量,概预算,造价,合同管理,施工组织,监理,工程咨询,保险,劳务,FIDIC,索赔,BOT,PPP,PMC 中国工程管理网,关注工程的策划,建设与运营。 工程,项目,工程管理,项目管理,国际工程,项目经理,房地产,融资,可行性研究,总承包,信息化,代建制,招投标,设计管理,进度,成本,风险,质量,概预算,造价,合同管理,施工组织,监理,工程咨询,保险,劳务,FIDIC,索赔,BOT,PPP,PMC 中国工程管理网,关注工程的策划,建设与运营。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 |
浅析工程竣工结算与工期索赔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4/3 13:34:39 文章录入:21cpmzhang 责任编辑:21cpmzhang | |
|
|
五、现实中存在的问题 工期索赔是双向的,包含承包方的工期索赔和发包方的工期反索赔。我国现阶段建筑施工领域普遍适用建设部颁发的99示范合同文本,该文本通用条款在布局上,将违约和索赔并列:因承包方过错导致的工期延误属于承包方的违约事项,而因发包方过错导致的的工期延误则属于承包方索赔的事项。承包方的工期索赔有严格的程序和时效要求;而发包方的工期反索赔则属于合同违约事项,发包方似乎可以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的两年诉讼时效内提出,工程竣工结算似乎只是对工程造价本身的审核认定,不包括工期违约责任的清算。这样,发包方可以在签署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后,在已然认可拖欠承包方工程款的前提下,任意提出工期延误违约金赔偿的主张,以吞并欠付的承包方的工程款。难道工期违约索赔不应该包含在先前的工程竣工结算中吗?难道承包方千辛万苦所得到的发包方签署的工程竣工结算单是一张空头支票吗?笔者曾经代理过多起类似的案件,发承包方已经形成工程竣工结算一致意见,甚至发包方已经向承包方出具了还款承诺,但是当承包方以拖欠工程款起诉发包方后,发包方即提出反诉,要求承包方支付巨额工期延误违约金。法院受理的发包方的反诉,并普遍认定发承包方先前均认可的工程竣工结算单不包含有工期延误违约金的清算。由于工期延误的原因很多,主要责任往往在于发包方,但是承包方苦于证据的不完善(发包方也不可能自己认可工期延误是自己的原因,实践中,双方对此敏感问题在进行工程竣工结算中往往都避而不谈)而导致极大的被动。本来,发包方提起工期延误反诉也往往是出出于混淆是非,故意拖延诉讼的目的,但是我们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则作为一项很严格的事情来审理,事实上,通过长时间的审理,发包方工期延误反诉一般都得不到支持,确属承包方过错严重延误工期是极个别的。上述纠纷不仅是对我们现有有限的审判资源的浪费,也是对恶意工期反诉的纵容,故有必要从源头上制止这种纠纷的产生。 六、笔者的建议 正常的工期反索赔是应该得到支持,关键是以何种方式主张工期反索赔。工期反索赔应该在双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时一并协商解决,而不应该在竣工结算已经得到双方共同认可之后发生,除非行使撤销权,撤销先前认可的竣工结算。我们可以借鉴FADIC合同条件的做法,它规定工程竣工结算范围包含两大方面的内容:工程量清单内的事项和工程量清单外的事项,它将发包方关于工程工期违约纳入工程量清单外结算事项,从而在双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时一并协商解决,形成一个双方清洁工程款的最终结算意见。显然,FADIC合同条件的上述做法是科学的,该合同条件经过了实践的检验和论证,是当今公认的较科学、完整、便于操作的示范合同文本。 笔者建议,应该通过判例、司法解释或者法律,明确规定工期反索赔必须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提出,纳入工程价款结算审核的范围,由合同双方协 |
|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